我是被告的代理人。代理意见:原、被告之间不是雇佣关系,是承揽关系。原告受伤的损失,被告依法 不承担赔偿责任。请法院驳回原告的告诉。一、原告安装热水器并非被告找的。被告卖热水器,但不负责安装。有的买家是自己找人安装的。后来很多的农村买家找专业的安装人员不方便;又有很多的安装人员向被告推荐自己,并把电话留给被告。再后来安装人员与用户的安装费被告就给代收代付了。由此可见:并非是被告雇原告安装热水器。是原告和周某方承揽下的安装作业。被告只是帮忙联系而已。二、原告安装的这台热水器的业务是周某承揽去了,周承揽多家安装业务每台净赚安装费200元。安装的时间,安装的工具、安装的技术都是周提供的,原告也是周找的。安装时用谁不用谁都是周说了算。用户说合格就付200元钱。安装热水器是向用户交付工作成果。有时候搭被告的车去安装,但是,安装费被告不得分文。从劳动过程、性质和成果上看,是承揽关系不是雇佣关系。最高人民法院【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】规定: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造成自身伤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。综上,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告诉。
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。